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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探亲假尴尬看制度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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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23:25: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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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read_tpc p{font-size:16px;margin:16px,0;text-indent:2em;line-height:1&#46;5;text-align:left;}#y_from{-moz-background-clip:border;-moz-background-inline-policy:continuous;-moz-background-origin:padding;background:#FEFCF4 none repeat scroll 0 0;border:1px solid #FFE79F;clear:both;color:#666666;font-size:14px;line-height:16px;margin:10px;padding:10px;text-align:left;}</style><p />近日新华网的一项调查表明,九成上班族不知道探亲假的存在,即使有知道的也不敢请假,更不知道最长的可享受45天与亲人团聚的福利待遇。这确实暴露出当下探亲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尴尬与无奈。<p />现行探亲制度是1981年出台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合并为两年休假,可休45天。<p />为何这项体现现代文明的劳动制度在执行中被打了折扣,不尽如人意呢?现在网上普遍的一边倒的声音是政府和资方对职工探亲权利的忽视和保障不足,这固然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探亲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即缺乏可操作性和必要的与时俱进。<p />网络评论普遍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即探亲制度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只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p />认真推敲此规定,就会发现该规定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外企业职工的探亲假是没有法律支撑的;二是与配偶或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亲待遇,但何谓“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法律也未作任何规定。网上的解释为“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如果按照这种解释,那么在“黄金周”推行和“高铁时代”来临的今天,恐怕没有几人能够真正有资格去享受探亲假了。正因为探亲制度本身所存在的这两个先天不足,才导致了九成上班族不知道探亲假的存在,即使有知道的也不敢请假。<p />当初的立法者无论如何也没有料到今天的形势会发生如此巨大之变化,因此,修改不合时宜的探亲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特别是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今天,依法治国的精髓就在依“良法”治国。可以预见,网民热评“九成上班族不知道探亲假的”现象,有可能使诞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探亲制度早日寿终正寝,我们希望取而代之的是为全民带来福祉的新型探亲休假制度。<p />文章来源:长江日报<p /><div id='y_from'>From: <a href="http://www&#46;phpwind&#46;com/yahoourl&#46;php?jumpurl=http%3A%2F%2Fyxk&#46;cn&#46;yahoo&#46;com%2Farticles%2F20100223%2F22wj&#46;html" target='_blank'>http://yxk&#46;cn&#46;ya ... 3/22wj&#46;html</a>     Powered by <a href="http://www&#46;phpwind&#46;com/yahoourl&#46;php?jumpurl=http%3A%2F%2Fcn&#46;yahoo&#46;com%2F" target='_blank'>yahoo&#46;com&#46;cn</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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